平凉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文件
平非公发〔2017〕5号
平凉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
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中、省驻平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不断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平凉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2017年9月11日
《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实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非公发〔2016〕9号)、《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17〕121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担负全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平凉中心支行、平凉银监分局、市非公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非公办),具体负责全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
2.负责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和基金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和定期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进展、遇到的困难问题;
3.负责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和基金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制定;
4.负责指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
(一)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从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单位抽调专人(5人左右),定期专门从事办公室工作(抽调前由市工商局临时确定适当人员开展工作)。
(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互助贷”的政策宣传、业务受理及与合作银行的对接等业务;
2.负责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基金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汇总、反映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3.负责向省上请示汇报全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有关报表;
4.负责完成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
第四条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是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授信融资业务和模式,各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要求,做好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对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小微企业贷款,只要足额缴纳互助担保金,无需其他任何担保、抵押;除承担贷款利息外,各合作银行、保险公司不得另行向企业收取保险费、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而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凡是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原则上合作银行都应发放贷款。特别是对税收贡献大、成长性实体经济优先给予贷款额度。对拥有核心专利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以及100万元以下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小微企业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第六条实行循环贷款。企业贷款到期,如已按期付清贷款利息,还需继续贷款时,合作银行应及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无需还本,继续续贷。一般一年期贷款至少应循环三次(三年)以上。
第七条加强政银企紧密型务实合作,各方均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原则。
第三章 企业申请与调查审批
第八条需要互助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向所属登记的工商部门提交《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申请表》,经初审后,定期上报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入目标客户名录,作为“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业务潜在客户,并向合作银行推荐(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各县、区工商局(非公办)要严格进行初审把关,尤其对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参与高利贷、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有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坚决拒绝推荐。
对不符合划型标准的企业,三年内该企业不得申请此项贷款,同时防止企业修改资料,弄虚作假申请贷款。
第十条对经审核通过后进入“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业务潜在客户的企业,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第一时间归集到网上报名系统“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申请企业名单”中,以方便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查询、统计和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各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要确定专人随时在网上查询,对已受理贷款申请的小微企业,各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必须一户不漏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并录入“已完成贷前调查企业名单”);合作银行5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批,并向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批准贷款企业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互助担保金、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各合作银行对未核准贷款企业要录入“未核准贷款企业名单”,并注明理由;对已贷款企业录入“已贷款企业(贷款企业公示)名单”,并在“贷款企业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各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和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企业信息归集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基金托管。市级“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在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签约的合作银行分存托管。具体根据合作银行实际发放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总额与市级“政府风险补偿金”总量按比例分存托管。市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元月根据上年度合作银行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累计总额调整一次托管额度。
第十五条贷款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由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户,原则上企业在哪个银行贷款,互助担保金就缴存哪个银行。互助担保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互助担保金返还。企业如期还清贷款本息,若该企业所缴纳的互助担保金仍有退还部分,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银行提交退还互助担保金申请;
(二)银行根据互助担保金偿还贷款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退还xx企业互助担保金的报告》;
(三)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关于退还xx企业互助担保金的通知书》;
(四)银行接到《关于退还xx企业互助担保金的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企业互助担保金,并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企业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合作银行根据约定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一)当“企业互助担保金”足够代偿银行贷款时:
1.合作银行向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申请使用“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逾期贷款的报告》;
2.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报请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批准使用“企业互助担保金”,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合作银行根据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首先全额扣除贷款逾期企业所缴纳的互助担保金,然后再从“企业互助担保金”中扣除逾期贷款差额部分。
(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以代偿银行贷款时,按照以下程序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1.由相关合作银行向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的报告》;
2.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由市政府向省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的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3.省基金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向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汇报同意后,给市政府下发批复并向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和托管银行下达《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划拨通知书》;
4.对符合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条件的,按照政府与银行5︰5的比例分担。其中政府分担部分,按照省、市政府1︰0.5的比例执行。
(三)代偿后,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
(四)合作银行需要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贷款企业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保全其财产。
(五)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业主、经营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该项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按照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划款指令及时划拨基金,并按照每季、半年、年度向市基金管理、监管机构分别报送基金专户和托管资金管理及贷款发放进展情况。
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 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二) 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三) 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 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 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 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可能的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并将情况及时报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基金专户、托管银行随时接受基金管理、监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激励约束
第二十条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县区、各合作银行企业推荐、贷款发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将继续合作,并优先推荐为“市长金融奖”表彰对象。对达不到《基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确定贷款授信额度的实行淘汰退出。
第二十一条各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要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及时听取贷款企业意见建议。对工作消极、随意抬高贷款、保险申请门槛、强行要求申请贷款企业进行抵押担保、无故抽贷、拒贷、断贷的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在全市进行通报,终止业务合作,并建议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尽职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银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业务办理中,如果已经尽到了应尽职责,贷款出现逾期则不应追究其责任。
本细则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1日起实行。
附件:1.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申请表
2.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流程图
附件1
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申请表 |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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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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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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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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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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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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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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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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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发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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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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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用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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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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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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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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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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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认可《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 是 □ 否 |
贷款企业申明:
以上填写信息完全属实,以上填写所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因提供的内容和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不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贷款人(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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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所需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非“多证合一”营业执照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3.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未审计则提供企业报表)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4.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非“多证合一”企业);5.公司章程及企业组织文件;6.企业最新验资报告;7.申请人银行流水(含企业对公账户流水、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结算账户流水、企业重要岗位人员个人结算账户流水等);8.企业上下游合同(含贷款用途证明合同);9.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贷款资料使用A4纸,一式三套,活页按顺序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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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