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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3948482-30/2017-1124007 公开目录: 政府公文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2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华政发〔2017〕185号
 

华亭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政发〔2017〕185号

华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华亭县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华亭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保障项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65号)文件精神,结合华亭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二条 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机构”)提供不超过贷款项目总投资80%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资本金筹集

承接主体负责统一筹集不少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

资本金来源主要包括:依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规定,可作为资本金使用的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自主筹集的各类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开行软贷款。资本金缺口部分由承接主体通过其它方式自主筹集。

第四条 可作为资本金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主管部门审核,各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要求申报,争取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贷款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贷款资金申请程序

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作为采购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定承接主体,在获得贷款银行贷款授信后,同时,满足贷款机构发放贷款条件(设立偿债准备金账户、落实项目资本金、合法取得项目建设必须的审批文件、项目的实际进度与投资额相匹配)的前提下,各项目片区征收安置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依据实际进度提出书面用款申请,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由县住建局向承接主体、贷款机构上报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机构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发放专项贷款资金。

(二)贷款资金使用拨付审批程序

贷款资金到位后,各项目片区征收安置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在审核汇总征收安置协议书金额后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审查签字后,报请县住建部门、县财政局、县政府依次审批后,棚改中心和承接主体负责向贷款机构提交审批手续,根据实际征收进度,拨付贷款资金。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在贷款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棚户区改造贷款账号,负责向被征收人兑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征地前期费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党政同责”管理原则,凡涉及资金申请、大金额支付及相关重大事项按“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审定程序办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土地征收款。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综合征地费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征收协议》逐级提出用款申请,县住建局、国土局、承接主体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承接主体向贷款机构提交审批手续。承接主体承贷后拨付县国土局,由国土局转拨征地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棚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款。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同时提供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形象进度报表、大额正式发票等有关贷款支付依据,由项目实施单位审定后,经县住建局、 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的使用

(一)支付建设期利息(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和有规定用途的财政专项拨款除外)。

(二)支付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前期费用、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三)支付应由资本金承担的棚改相关资金。

第四章 成本控制

第七条 据实摸底调查,测算征收成本。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各项目片区征收安置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结构面积、用地情况、常住人口、其它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登记,依据建设期限、贷款利率等因素测算分户征收成本和片区房屋土地征收总成本,由项目片区汇总后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 加强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各片区征收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县上制订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助方案、华亭县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等规定签订协议,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把关,节约资金,并按相关流程作好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安全负第一责任,补偿费用不超过项目当年实施预算总投资的5%。各项目片区征收安置组、项目实施单位要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完善签字、审批备案流程,做到资料真实、完备、详细。实施单位对违建、抢建、不具备实际居住功能的房屋等建筑物一律不得给予赔偿。

第九条 县住建局、片区征收组与承接主体、贷款机构紧密协作,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各棚改实施主体单位要合理申请资金,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棚改拆迁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牵头,国土、住建、财政、规划等部门配合,开展棚改片区土地征收整理,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出让价格,有计划地做好出让、划拨,尽快回笼资金,力争自求平衡。

第五章 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各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单位牵头组织片区征收组扎实开展成本分析,严格执行房屋等地面附着物征收标准,严控棚改拆迁成本。棚改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县国土、发改、财政部门进行拟划拨、挂牌出让土地征收成本核算。

棚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安置楼工程和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县审计、发改、财政、住建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决算。

各类财政拨款与改造成本相抵后,形成的盈余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循环滚动发展;形成的债务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第六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 债务承担主体

棚改项目形成的债务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执行,县财政局根据棚户区改造贷款银行的授信额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按年度将需县政府归还的贷款资金及相关费用逐年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一)棚改项目自身收入;

(二)县财政统筹安排的各类财政资金;

(三)应由政府承担的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

(四)地方政府债券;

(五)因土地出让收入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还本付息出现的临时性困难,申请通过偿债准备金账户扣划。

第十四条 借款偿还

(一)按约定还款。棚改项目涉及的贷款机构借款、专项建设基金本息等各类借款资金,均由承贷主体按照借款协议如期偿还。棚改贷款本息列入县级财政中长期支出计划,逐年偿还承贷主体。

(二)提前还款。在项目结束后,按照借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约定,由项目实施单位归还承贷主体予以还本付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住建、发改、审计等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审计,对涉及银行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流程监督。棚改项目片区实施单位是资金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做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它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规定内容如遇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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