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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3948482-30/2017-1227003 公开目录: 政府公文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华政发〔2017〕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华亭各单位:

《华亭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华亭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住建发[2017]150 号)及《华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华政办发[2014]8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由县政府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发放适当租赁住房补助,由其到市场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条 由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财政、民政、人社、公安、工商、税务、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积金中心等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及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范围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

2.申请人具有我县非农常住户口 1 年以上(含 1 年),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租住住房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城镇社会救助对象应保尽保;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人轿车,车辆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出租车(以出租标识为准)、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没有注册资金 3 万元及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应由本家庭内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社区)进行申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佐证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半户”须同时提供非农业和农业户籍证明原件);

3.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工作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乡镇(社区)提供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无住房的提供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和所租住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车辆、工商、公积金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6.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居委会(社区)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对户籍、住房、收入、车辆及其他财产等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或调查。符合初审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辖区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辖区上级主管部门对居委会(社区)上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上报至县住建局,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对上报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财政、民政、人社、工商、税务、运管、公安、公积金中心等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就申请人的房产、户籍、车辆、财政供养、公积金、工商等登记信息与申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查询比对,结果相符的同意申请;结果不符的,退回原上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重审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同意申请。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将终审结果通过华亭县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华亭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第四章 发 放

第十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等。

第十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暂定为每户每月300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户、分季度发放补贴,期间申请公租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在分配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自领取租赁补贴之日起,每隔 6 个月向所在地居委会(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家庭情况的变动情况。居委会(社区)要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户籍、房产、车辆、财政供养、公积金等信息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等相关情况的变化,并将核查结果上报辖区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对上报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县住建局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八条 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停止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因家庭人数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2.因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80%的和其他财产发生变化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4.承租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 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

2.不接受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骗取租赁补贴的,由上报单位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全额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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