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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管理办法
索引号: 439020438-02_H/2016-0922010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2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机关事务局 文    号: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项目,是指公共机构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节能标准的建筑及用能系统、附属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或更新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二)办公照明设备、综合电效节能改造项目;

(三)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空调、采暖、锅炉、通风、电梯、热水等系统的节能改造项目;

(四)能源资源计量仪表改造、能耗数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五)用水器具改造、中水利用和雨水收集系统建设;

(六)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

(七)其他节能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省级部门及市州、县市区节能项目。

第四条 节能项目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示范、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先安排省级重点用能单位和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单位申报的节能项目,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按照我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公布省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当年扶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组织省级及市州、县市区公共机构开展项目的申报、筛选、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节能项目,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申报。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基本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三)项目拟采用的技术、实施方案和节能量;

(四)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投资效益分析、投资回收期计算;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的节能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要科学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等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量。

第八条 申报的节能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时间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公共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经遴选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申报;

(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所申报的项目,通过查阅项目报告、组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等程序,研究确定年度节能项目安排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核批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第九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当年未安排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纳入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储备库,择优向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一般应当年建成。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安排计划通知后,须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节能项目实施责任书》,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和主要节能指标、建设期限、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及数量、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审定的节能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招投标程序,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一般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竣工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位置、项目内容、设计方案、投资规模与资金构成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三)项目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五)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运行后的节能量化指标等);

(六)项目建设主要资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总结报告后,将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验收,通过复核工程质量和节能量等方式,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意见。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 节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2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未按计划实施项目,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截留、挤占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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