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W A P 
简体 | 繁体
政务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务公开>>公开信息内容
平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索引号: 73961115x-03_D/2012-1113006 公开目录: 市级政策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主题词: 项目 管理 发布机构: 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文    号: 平政办发〔2011〕271号
 

平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务、交通、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用途和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一)、(二)、(三)款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符合发展《规划》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经过深入充分论证,达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要求。

(3)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或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九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按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内审批权限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划分:

1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2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5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3总投资300万元以下或安排政府投资1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规划、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报请国家、省直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第十四条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15和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的总体要求,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府财政性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十八条市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转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招投标方式,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的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住建、工信、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选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行“四制”管理。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开工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审批、土地征用、安全性综合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各项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更不能将建设工程肢解转包。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着位置公示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建设工期及政府资金安排情况。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项,不得改变项目建设地址和项目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或调整概算总投资。确需改变建设规模、调整概算总投资或对建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必须报请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省和市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依据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并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第三十一条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十二条财政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三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省财政下达和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补助市直部门和非省直管县(区)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三十六条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和90%。11月底之前,中央、省和市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政府投资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资金。

第三十七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招投标档案资料;

(三)竣工报告;

(四)工程决算报告;

(五)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六)工程质检报告;

(七)财务决算报告;

(八)财务审计报告;

(九)建设工程施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十)环保验收意见;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章后评价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运行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凡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后评价。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是编制有关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并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由发改部门按年度工作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施工、监理进行全过程稽查,并形成稽查报告。稽察报告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住建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十条市、县(区)发改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每月底向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都要设置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网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章处罚

第五十二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变更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挪用、侵占、截留、虚报冒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酌情调减下年度本行业、本县(区)的投资规模,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无故拖延工期1年以上的或项目建成后6个月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年度项目管理责任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三条项目可研编制、图纸设计、咨询评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使用以工代赈、国外贷款等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对相关程序和期限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      
版权所有:中共华亭县委   华亭县人民政府   站点维护:华亭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3-7722530 0933-5939333
华亭县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933-7722530
Copyright (C) 2004 www.lgy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陇ICP备12000690号-1
您是第 位访问者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