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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73961115x-03_D/2012-1113007 公开目录: 市级政策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主题词: 项目 管理 发布机构: 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文    号: 平政办发〔2011〕271号
 

平凉市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11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省和全市发展规划的重大前期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市以上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市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由市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省和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认真做好全市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市重点前期项目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的前期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省和市上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下达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申报程序。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无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前期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单位、前期费总估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费的额度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单位前期费申请报告后,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当年安排计划,分批下达。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前期费计划后,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三章 拨款、借款、还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项目计划,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到市财政局办理项目前期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市发展改革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第十三条 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的安排,由市财政局协助扣回应交资金。

第十四条 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余额如数退还市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第四章 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使用前期费的项目任务最终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前期费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纳入全市重大项目稽察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下达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的其他项目前期费,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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