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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索引号: 73961115x-03_D/2012-1113008 公开目录: 市级政策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主题词: 项目 管理 发布机构: 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文    号: 平政办发〔2011〕271号
 

平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一)具有所属专业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5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

(三)具有5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应随机抽取和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二)市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六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的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要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咨询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符合条件、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咨询评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询评估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方案、工程设计、投资规模评估;

(五)节能方案评估;

(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七)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八)经济影响评估;

(九)社会影响评估;

(十)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后评价。

第九条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十条对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后评价或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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