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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索引号: 73961115x-03_D/2012-1113009 公开目录: 市级政策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主题词: 项目 管理 发布机构: 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文    号: 平政办发〔2011〕271号
 

平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发〔2010〕94号)以及《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平政发[2010]166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项目决策、重大设计变更审查、重大项目公开公示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 我市重大项目包括省列重大项目和市列重大项目两部分。省列重大项目是指由省政府重大办确定的列入当年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市列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市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 重大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按下列程序每年确定1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列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报市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市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提出全市重大项目初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自筹资金(含招商引进资金)建设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单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市列重大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三)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四)规划选址、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和招标核准已完成,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五)预备项目在当年得已获批并开工建设,可调整为正式项目。

第三章 项目责任制

第七条 重大项目建设实行责任制。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市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及市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责任分解,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收集汇总进展信息,进行项目督查和目标考核,综合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项目财政性投资的预算管理,对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三)市规划局负责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制定城市规划区外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指导解决拆迁搬迁中的有关问题,监管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工作,组织审查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征占用土地类型及面积,承担土地征占用和城市规划区外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土地征占用工作,处理涉及征地的有关问题。

(六)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协调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或组织审批工作,并根据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指导项目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法人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重大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市审计局负责重大项目的前期和跟踪审计,并对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市监察局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项目责任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严重影响、干扰重大项目建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重大项目推进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重大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补偿标准和城市规划区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安置、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并协助项目法人做好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进行全面严格管理,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的调查勘查、报告编制、行业审查、手续办理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法出具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材料,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同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参建单位中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动态信息月报制度。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每月底向市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当月市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和督查稽察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督促检查,市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大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市组织的重大项目督查、稽察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凭证,如实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要主动协调工程建设与涉及到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水务、林业、广播电视、文物、城乡规划等方面关系,积极落实工程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保证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八条加强对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市、县(区)各级国土资源、林业、农牧部门要加强联动,同步进行用地丈量、权属确认等,确保项目征地工作全面、规范、高效开展。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全市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时,应对重大项目进行倾斜和优先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重大项目,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重大项目建设。

规划和国土部门对重大项目在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保证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项目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文件材料、对外广告和媒体宣传上标示“平凉市××年重大项目”字样。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将各县(区)政府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年度考核。 对前期和建设工作推进快、资金控制严格、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重大项目法人和建设环境好、协调服务好的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严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严重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对重大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七)影响和阻碍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推进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扰乱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秩序致使项目建设受阻的行为,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县(区)政府和管理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置,先排除干扰,再依法研究解决问题。涉及破坏行为的,项目法人有权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要依法严肃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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