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W A P 
简体 | 繁体
政务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务公开>>公开信息内容
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3961115x-03_D/2016-0918001 公开目录: 县级政策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18日
主题词: 公文 发布机构: 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文    号:
 

华政发〔201657

 

华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亭县人民政府

     2016517

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监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12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地方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局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县财政、审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地震、维稳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除农办、财政、农牧、林业、水务、国土、交通、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的项目外,均由各级发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第五条   中央、省、市政府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签单》和相关前置手续进行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批。其中:

()申请中央、省、市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所有项目以及县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申请文件和相关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使用中央、省、市政府明确下达投资的或县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持《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签单》,办理前置手续,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包括:1.项目实施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2.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3.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4.建设期限;5.效益分析;6.组织及保障措施。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工程单体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表。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申请文件和相关前置手续,审批《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上级另有规定要求的,按规定要求审批。

对于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县发改局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并作为审批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预审严格实行分级预审,同级审查,由项目审批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政府投资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三)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项目单位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县环保局按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四)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1000吨、不含3000),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200万千瓦时、不含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500吨、不含1000),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水灾、火灾、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3.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水力、火力、风力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铁路大中型站的候车楼,机场及其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大型工矿企业建设项目;

4.城市的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指挥中心和医院、疾控中心、血站的重要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超限高层工程,学校、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和教学科研实验楼等人口密集场所的重要建设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除以上所列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凡涉及房屋建筑物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六)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凡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的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企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益事业等重大项目,全部纳入重点评估范围,送交责任主体依程序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结论为高风险等级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审批或上报。

对于涉及利益单一,又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事项,评估主体按照便利原则开展简易评估,只填写评估登记表。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项目前期手续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10%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九条 需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发改局汇总初审后,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发改局汇总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综合平衡资金安排,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范围,并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绩效目标,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预算及未报送绩效目标的项目,县财政局不得拨付资金,不得承诺担保融资,不得纳入政府债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与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确定的数额与规定使用范围相一致,并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中国债资金(含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的管理,按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涉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捐款管理的,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向县财政局提出经质检、监理部门加注意见的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意见等相关资料。县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定核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支付。

    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制度。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由县财政局与发改局共同审核后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十六条  财政补助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信贷资金同比例到位情况拨付建设资金。财政性资金到位进度原则上不高于上述比例。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建设单位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有关规定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如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而造成资金浪费的,县财政局和建设单位均应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对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县审计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由县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审计后,县财政局再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设部门按项目决算批复数额结算预留工程尾款;由县审计局审计的项目,按审计结论结算预留工程尾款。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的,属财政全额投资的,应全额上交财政;属财政参与投资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部门应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县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依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文件,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坚决禁止项目未批准、先招标,未招标、先开工的现象发生。对项目审批资料不全、违规建设、擅自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和未批先建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发改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按规定依法进行招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需要进行变更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方案,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会审并加注意见后,持《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签单》(见附表2)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原则上先商请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依据审核结果,上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定,加强和规范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批等手续,完成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并将项目建设各类资料装订成册。县发改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后,属于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按程序转报上级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竣工验收所需材料:1.项目的审批文件;2.招投标档案资料;3.竣工报告;4.工程决算报告;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6.工程质检报告;7.财务决算批复;8.财务审计报告;9.建设工程施工规划验收合格书;10.环保验收批复;11.消防验收意见;12.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于部分使用国省投资或县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发改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后,属于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按程序转报上级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所有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整理、归档,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接管单位要管好、用好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华政发〔2015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签单;

      2.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签单。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华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7日印发 

    附件下载:
  [附表1: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签单  26K]   [附表2:华亭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签单  26K]
  下载      
版权所有:中共华亭县委   华亭县人民政府   站点维护:华亭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3-7722530 0933-5939333
华亭县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933-7722530
Copyright (C) 2004 www.lgy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陇ICP备12000690号-1
您是第 位访问者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