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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3973908-02_H/2017-1229003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东华街道办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

东华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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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公民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保健服务证》登记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婚育登记证明,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避孕节育证明,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3 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育龄妇女婚育情况的证明 行政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 兵役登记 行政确认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东华街道办事处 社会管理办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环节责任:依法登记,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初步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政审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第十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6 落实社区戒毒工作 行政强制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戒毒条例》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调查初审 其他行政权利(审核转报)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光荣证,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8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再生育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利(审核转报)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2、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4、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2、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3、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其他行政权利(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初审 其他行政权利(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受理初审 其他行政权利(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利(审核转报) 《廉租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送达环节责任:发出准予入院通知书。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利(审核转报) 《廉租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东华街道办事处 综合办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送达环节责任:发出准予入院通知书。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登记、查验、通报和督促办理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5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东华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办 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东华街道办事处 社会管理办 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东华街道办事处 社会管理办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防火安全检查 其他行政权利(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华街道办事处 社会管理办 监督好本行政区域的村(社区)消防工作,排查生产生活重点消防安全隐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说明:1.标题中单位名称用全称,表中实施主体单位名称用规范简称。
      2.实施依据的名称为全称,具体格式是:法律法规为“《××××》”,规范性文件为“发文机关(用简称)+《关于××××》+(发文字号)”;对于颁布字号,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不标注颁布字号,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要标注颁布字号,如部委规章标注“××部令”(单位用简称)第××号”,省政府规章标注“省政府令第××号”,规范性文件标注“发文字号”。
    3.引用多个实施依据的,按照效力层级予以排序,序号用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