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改善西华镇刘磨棚户区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刘磨棚户区改造工程。依据《华亭县县城总体规划》、《华亭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华政发〔2015〕52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华政发〔2016〕7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西华镇刘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 改造范围
该棚户区西临上关路、东接义宁路、北靠汭南大道、南临南环中路。主要对该范围内西华镇刘磨村刘磨社、华里洼社个人的房屋、土地、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
二、 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房屋的建设年限、建筑结构、内外装饰、设施配套及使用等实际情况,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依法进行登记,并予以征收、评估和补偿。对需要搬迁拆除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及签约期限为一个月(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
四、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华亭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华亭县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华亭县西华镇人民政府
五、具体要求
1.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须保持以上改造范围内被改造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原状,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有意突击增加地面附着物等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发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房屋。在公告发布之后擅自改变或增加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县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西华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该范围内用于增加补偿费用的审批及过户等相关手续。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和宣传引导工作,配合房屋征收小组评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负责督促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在房屋登记丈量过程中主动出具相关证明,做好协议签订工作,拆除相关设施,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
4.对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住户领到补偿款后自行选择安置方式。
5.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住户要配合实施单位积极主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的相关工作。公告签约期满后,对拒不执行本公告内容的,拒不签订拆迁协议的,拒不执行本公告及协议约定的相关事宜,也不依法申请复核或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特此公告
华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