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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17-12-29 华亭县人民政府    (点击次数:)

当前,已进入森林火险高危时段,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巩固全县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华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范围内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林缘区;

(二)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废旧地膜、垃圾及野外烧荒等生产用火,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及野炊;

(三)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

(五)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一)各乡镇、工业园区、国有林场、旅游景区要立即成立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在禁火区进山路口严格盘查,及时制止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做好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痴呆、精神病等特殊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护。

(二)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实施好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指导乡镇、工业园区、国有林场建立联防联治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及善后工作。

(三)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护林防火和火源管控职责,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五)进入林区和景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护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护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乡镇、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八)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华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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